福建厦门A公司在工业区持有一园区,内有三栋厂房。厦门某实业公司系专门从事厂房承包转租赁的企业,2019年9月,该实业公司向厦门A公司承租其中两栋厂房,产权面积分别为2066.09平方米、3066.22平方米。2019年10月,经过房东厦门A公司同意后,该实业公司将两厂房转租给某卫浴公司,双方签订合同约定两厂房面积合计约6250平方米(含公摊)。后来,因厂房使用问题,卫浴公司与一房东、二房东产生纠纷。卫浴公司在租赁期内向实业公司送达《退租通知》并搬离厂房。为此,实业公司诉至法院。卫浴公司表示,实业公司交付的厂房实际面积仅有5132.31平方米,1117.69平方米全部是公摊。
法院认为,实业公司将园区内其他附属设施和室外空间的面积共计1117.69平方米视为所谓“公摊”计入转租面积,与合同条款严重不符,主观上存在过错,已构成违约。近日,法院判决实业公司向卫浴公司返回租赁金212500元。
编辑:黄 敏
审核:袁 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