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3日,湖南省韶山市的刘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沿韶山乡某村道行驶,与被告王某驾驶的停放在路边的重型半挂车发生追尾,造成刘某当场死亡、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刘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仍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对前方道路路面情况掌握不够,未确保安全驾驶,是造成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王某临时停车时妨碍了其他车辆通行,是造成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被告王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所有人为江西某汽运公司,该车购买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理赔时,被告保险公司以被告王某在实习期内驾驶牵引挂车为由拒绝商业险理赔。刘某的母亲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认为,肇事车辆驾驶人王某系驾驶证增驾至A2实习期内,其不属于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故被告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刘某与王某主次责任按7∶3承担。近日,法院判决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1万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69591.15元。
编辑:黄 敏
审核:袁 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