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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内幼儿溺亡 村委会适当担责

2023-10-10 来源:《人民法院报》

  近日,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五岁幼儿落水溺亡引发的侵权纠纷案。原告李某一家自2008年起居住于事发地河道附近,2016年12月其儿子出生。2021年9月,村委会对河道进行了清淤,并建造了凉亭和围栏。次月,李某的儿子被发现溺亡于河道中。经现场勘查发现,建造凉亭的位置原来是荒地,形成斜坡后延伸至水面与地面交接处,后填高后与现有地面平行。经村委会改造完成后,仅留下129厘米的入口,入口处从未设置警示标志、门及栏杆,台阶下水深约114厘米,水面与围栏相加的高度约194厘米。


  法院认为,经实地勘查,案发地的河堤建设了较高的围栏,出入口处未设置任何警示标识,留下的出入口距离水面较高,入口没有设置活动的门以及栏杆,未考虑幼儿进入的风险防范。因此,村委在改造河道时,因入口处的安全风险防范考虑不足而造成了隐患存在,对李某之子溺亡一事承担10%的责任。近日,法院最终判决村委赔偿死亡赔偿金及丧葬费的10%,即118706元。



编辑:黄 敏

审核:袁 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