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5月,湖北省十堰市的贺某经村干部宣传,从某保险公司的宣传单上了解到该保险公司在村里推广社会治安保险,宣传单未明确提示释明家庭财产损失的范围,主要记载“家庭财产保障:家庭房屋及室内财产、室内装潢、家用电器等因火灾、爆炸、自然灾害、盗窃等各类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5月25日,贺某向村干部交纳了150元保费,村干部转交至保险公司。同年9月2日,贺某的2头耕牛丢失死亡,贺某认为2头耕牛的意外死亡属于家庭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则认为该事故不属于理赔范围,因为保险理赔的标的主要针对家用电器。贺某认为耕牛也属于家庭财产,遂提起诉讼。法院认为,涉案《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家庭财产损失(政府业务专用)》第四条关于不属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项下,并没有明确载明农户家庭饲养的牲畜不属于保险标的。近日,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贺某损失2万元。
编辑:黄 敏
审核:袁 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