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6月5日13点4分,安徽蚌埠市的陈某驾驶皖C牌照的小型车辆在蚌埠市航苑路路段停车泊位处临时停车。由于陈某跨骑两个车位停车,其停车状态未被安置于停车泊位内的地磁系统感应,蚌埠某停车管理公司工作人员遂拍照并将其停车信息人工录入后台系统。当日13点33分,陈某驾驶车辆经由蚌埠一高速口收费站前往合肥。停车管理公司对陈某车辆2022年6月5日在蚌埠市航苑路路段停车泊位处临时停车计时5小时38分,计费8元。陈某认为,其停车在航苑路泊位处约十几分钟,随后即前往合肥,有高速ETC通行记录为证,却被计时收费,存在欺诈行为。故要求蚌埠市某停车管理公司退还8元停车费,并要求赔偿500元。法院认为,陈某停放车辆时未严谨考量自己的行为是否会造成资源浪费,压越标线停车,违背了民法典规定的绿色原则,故对于陈某关于蚌埠某停车管理公司存在欺诈行为的主张不予采信。近日,法院判决原告败诉。
编辑:黄 敏
审核:袁 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