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鹤壁市的赵某系革命烈士子女,曾因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缓刑考验期自2012年1月11日起至2017年1月10日止。缓刑期满后,赵某依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中“自2011年7月1日起,给部分烈士子女每人每月发放中央财政补助标准为130元的定期生活补助”的规定,向某局提出了生活补助金发放申请。某局经审定后,于2017年6月开始向赵某发放生活补助金。赵某认为生活补助金发放期间计算错误,要求向其补发自2011年7月至2017年5月的生活补助金。然而,某局却认为,赵某当时处于接受刑事处罚缓刑期间,不符合领取优抚待遇条件,遂作出拒绝补发的决定。赵某不服某局的决定,于2019年1月21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认为,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相关规定,缓刑不是中止优抚待遇的法定情形。某局在赵某缓刑考验期期间对其中止发放优抚待遇,显属不当。近日,法院判决被告补发原告补助金及利息共计8040元。
编辑:黄 敏
审核:袁 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