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外卖点餐已成为我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为我们的生活带来了诸多便利。外卖骑手穿梭于大街小巷中,为了能够及时快速地将订单送至客户手中,一时大意就容易发生交通事故,那么骑手在送餐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谁来担责?近日,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外卖骑手送餐途中致人损害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张某系被告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在该公司为外卖骑手。2023年3月6日17时许,被告张某在工作时间骑行二轮电动自行车,沿文化路由东向西横过道路时,适逢原告杜某骑行二轮电动车由北向南横过碰撞,致原告杜某受伤,两车受损。原告杜某经诊断为腰椎骨折L2、骶骨骨折等,住院治疗24天。交警队认定被告张某负主要责任,原告杜某负次要责任。治疗终结后,经法医司法鉴定所评定,原告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综合评定150日,护理期综合评定为90日,营养期综合评定为90日,后续治疗费用人民币8000元,住院时间需二周。
另查明,被告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保险公司投有雇主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登记信息为被告张某,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限内。对赔偿事宜协商无果后,原告将被告张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和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共同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53652元。
法官说法
本案系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次事故因被告张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致,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张某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原告杜某负次要责任符合客观事实。被告张某在送外卖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相应的民事责任应由被告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被告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雇主责任附加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类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第三者责任险,被告某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因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误工费累计赔付天数不超过90天,故超过部分应当由被告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赔偿。
遂判决由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杜某各项损失112832.57元,被告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6565.44元。
文字:刘 彬
编辑:黄 敏
审核:袁 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