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起因犬只引发的交通事故案,基于饲养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文明饲养的相关法律条款,该院判决犬只饲养人李某承担七成责任。
2023年5月,陆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在贵港市覃塘区某村屯路段行驶过程中,摩托车刮撞到狗,导致陆某摔倒受伤。事故发生后,李某及其女儿送陆某到医院治疗,并报警。贵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某大队接警后,对本起交通事故开展调查,并作出《交通事故证明》,调查内容主要如下:1.当事人提供的现场照片只有普通二轮摩托车停在路边,地面潮湿,与车辆发生碰撞的狗已离开不在现场,摩托车车身无明显碰撞痕迹。2.事发当天天气为阴天,地面潮湿,现场为村庄路段,没有监控设备记录当时发生的情况,无法调取视频证据证实事故发生的经过。3.涉事的动物狗是否受伤,未提供有兽医检查材料证实。
事故发生后,陆某即被送往医院门诊、住院治疗,伤愈后,陆某诉至法院,请求李某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4444.89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关于被告是否应承担民事赔偿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本案系因狗引发的交通事故,被告李某对其所饲养的狗有管理的责任,不应放任所饲养的狗随意在道路上奔跑,故被告李某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但根据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可知,事故现场为没有标志标线的村庄道路,路况较为复杂,且事故发生当时路面潮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原告陆某未能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谨慎驾驶、文明驾驶机动车,存在重大过失,应自行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根据原、被告的过错程度、事故发生的原因力等考虑,原告陆某因被告李某饲养的狗受伤造成经济损失,由原告陆某自行承担30%,被告李某承担70%的民事赔偿责任。
综上,法院认定原告在本案中的损失共计15195.25元,应由原告陆某自行承担30%,被告李某承担70%。因被告李某在事故发生后已支付原告930元,应从中予以抵扣,故被告李某尚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9706.67元。
法官说法
近年来,动物致害案件时有发生,尤其是农村养狗,大多数未对犬只进行拴绳,由此引发的交通事故责任应如何认定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规定,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该条款延续了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明确了饲养动物应当遵守的行为准则,旨在倡导文明饲养动物,推动人和动物和谐相处的良好氛围。
该类案件与一般诉讼案件中“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则不同,即举证责任存在倒置情形,除非饲养主人能够证明伤者存在故意或重大过错行为,否则仍需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本案的动物饲养人紧邻道路拴养犬只,未注意过往行人、车辆的通行安全,最终引发交通事故,其行为有悖社会公德,违反法律法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编辑:黄 敏
审核:袁 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