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26日,千某入职河南某实业有限公司任化工一部业务员,并签订了劳动合同、员工保密协议等。2022年2月28日,千某向公司提出离职,并于同年3月办理了离职手续。后公司在千某离职交接的电脑中发现,其使用的工作账号历史记录中留存有未经授权使用包含公司商业秘密的相关文件。建立的文件中包含另一家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与河南某实业有限公司客户进行9笔跨境贸易交易的合同等。河南某实业有限公司认为,千某离职前擅自使用公司的客户资料并将该信息披露给另一家公司的行为已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法院认为,被告未经允许擅自利用职务便利条件获取原告商业秘密并将其复制,提供给具有同业竞争关系的另一家公司使用,构成侵权。近日,法院判决被告对原告进行赔偿。
编辑:黄 敏
审核:袁 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