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人民法院依法宣判两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严厉打击了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
案例一
2022年3月3日21时(禁渔期),被告人覃某学、覃某弟在东兰县长乐镇,采用电击的方式捕捞水产品,后被东兰县渔政执法人员抓获,当场查扣采用电击捕获的鱼以及超声波逆变器等作案工具。
法院认为,被告人覃某学、覃某弟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和方法捕捞水产品,造成渔业资源生态环境的严重破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被告人覃某学、覃某弟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被告人覃某学、覃某弟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单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案例二
2023年4月(禁渔期),被告人卢某在东兰县红水河第一湾河段,利用电瓶、电线等禁用工具,通过电击的方式非法捕获黄蜂鱼、骨鱼,并卖给鱼贩子谭某。
法院认为,被告人卢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和方法捕捞水产品,造成渔业资源生态环境的严重破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告人卢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被告人卢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编辑:黄 敏
审核:袁 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