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女士居住于上海市嘉定区,于2020年5月在住处附近的某美容店充值9.8万元购买自提拉、美胸、全脸精雕等服务12次,美容店承诺后期会向钱女士额外赠送全脸精雕1次,净肤和水光12次,并赠送口红和香水。钱女士接受3次服务后,美容店在未通知钱女士的情况下将该区域店铺和钱女士的充值费一并转让给他人,并在距离钱女士住处70多公里之外的金山区金龙新街重新开张经营。因受让店铺不愿向钱女士继续赠送全脸精雕、净肤等服务,且该美容店的新店距离钱女士住处较远,钱女士遂起诉要求解除服务协议,退还充值未消费金额7.35万元。
法院认为,钱女士支付服务费后,有权按照双方约定的项目接受服务,美容店在未提供全部服务的情况下,未经钱女士同意,将服务项目转让给他人,该转让行为对钱女士不发生法律效力。就目前情况而言,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钱女士有权要求解除服务协议。近日,法院判决美容店退还顾客7.35万元充值费。
编辑:黄 敏
审核:袁 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