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2月,天津某陶瓷公司(乙方)与某房地产公司(甲方)签订买卖合同,就采购地砖事宜达成一致。除约定乙方需保障产品质量合格、承担售后义务等基本要求,合同还约定甲方付款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不少于拟付款金额税率为13%的税务局认可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付相应款项。
瓷砖到货后,甲方迟迟没有按价格付款,乙方诉至法院,诉求甲方立即支付瓷砖货款60万余元及逾期违约金。甲方则以乙方出售的瓷砖存在质量问题、未尽维修更换义务、且未开具发票为由拒绝付款。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甲方称涉案地砖存在质量问题,但根据《技术鉴定报告》,其质量符合标准要求。案件庭审期间,陶瓷公司提供新证据,即陶瓷公司已开具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鉴于出现新的事实,近日,法院依法判决房地产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陶瓷公司未清货款。
编辑:黄 敏
审核:袁 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