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小王入职江苏南通A公司,A公司上午的工作时间为早上8点到中午12点。而公司发现,在2022年11月1日至2022年11月30日期间,小王中午提前下班就餐的次数高达12次。A公司认为,小王的行为违反公司制定的《员工管理规定》,于是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小王起诉至法院。
法院查明,A公司组织制定《员工管理规定》,该制度规定,连续一个月内迟到、早退达9次以上算严重违纪给予降级降职、解除劳动合同处理。其中,早退指在规定的下班考勤时间前离岗,时长在30分钟之内的情形。A公司以小王中午至食堂就餐时间早于上午下班时间十分钟至几分钟不等,即解除合同,既不符合《员工管理规定》的阶梯性处理方法,也不具有合理性。近日,法院判决A公司向小王支付赔偿金2万元。
编辑:黄 敏
审核:袁 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