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电动自行车火灾多发、高层建筑日益密集、机构调整等实际情况,太原市人大常委会重新修订《太原市消防条例》(以下简称《消防条例》),并于3月1日起施行。
日前,太原市人大常委会举行新闻发布会,针对消防监管职责、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政府购买第三方服务开展消防安全事项等热点焦点问题逐一进行阐释。太原市人大常委会委员、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平介绍,《消防条例》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针对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消防条例》明确,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是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对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安全负责;高层公共建筑的业主单位、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等消防组织。
目前,电动自行车保有量巨大,与之相关的火灾呈多发、上升态势。对此,《消防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不得在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建筑内设置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并禁止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禁止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进入电梯轿厢。
近年来,在消防技术服务领域“放管服”改革之下,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入社会力量参与火灾高危单位、高风险区域和重大火灾隐患单位的消防安全评估、检查等日渐兴起,但与之相伴的监管也颇为重要。太原市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马晓彬介绍,太原市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2018年初的25家发展到215家。这些机构在预防火灾事故、维护消防安全的同时,也存在服务不达标、违法违规等行为。
为此,《消防条例》在明确“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机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符合从业条件的机构开展火灾风险辨识等消防安全服务事项”的同时,规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开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文字:王 媛
编辑:黄 敏
审核:袁 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