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在北京某公司担任项目经理。在职期间,张某先后负责两个项目的招商业务。在第二个项目招商时,由于张某工作失误导致双方产生纠纷,最终张某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后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第一个项目的风险质保金5000元。对此,公司表示不同意支付,认为风险质保金属于考核性奖励,公司制度明确规定对于离职人员不予发放奖励。法院认为,风险质保金属于业务提成,被告主张依据其内部规定离职不再予以发放,该规定限制了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不能直接据此作为不支付风险质保金的处理依据,应认定为无效。近日,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张某5000元。
编辑:黄 敏
审核:袁 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