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舟山的李某和赵某看中了一套预售的商铺,于是和房产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后在建造过程中,李某二人前往实地查看,结果发现一进门就是一堵墙,而且还是承重墙。李某和赵某觉得挺糟心的,就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其与房产公司签订的购房合同,返还购房款并支付违约金及利息。庭审中,房产公司辩称,李某和赵某购买的商铺总价是62万元,而该楼其他同等面积的商铺价格是120万元,如此优惠的价格,其理应知晓案涉商铺存在的缺陷。况且,房产公司已明确告知李某、赵某案涉商铺存在缺陷,包括存在通风管道、承重墙等,二人也在买卖合同附图中的承重墙位置处签字捺印。法院认为,因案涉商品房系期房,李某、赵某无法实地查看房屋结构,房产公司既未在商铺平面图中以明显的文字标明商铺存在的结构问题,也未在合同中对此予以明确。李某、赵某作为一般消费者,认知能力有限,故仅凭其在平面图上签字捺印的事实无法证明其已知晓商铺结构问题。近日,法院判决支持李某、赵某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的诉请。
编辑:黄 敏
审核:袁 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