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日前公布一则劳动纠纷典型案例,判令公司将姜某从公司“黑名单”中移出,并赔偿姜某3个月的误工损失2.25万元。
姜某与某公司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后获取了经济补偿金,却被公司列入了“黑名单”。离职后的姜某向其他公司求职时,才得知此事。该公司向法院提交的《黑名单管理规范》载明,离职员工如存在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受到行政处罚、与公司存在劳动争议、与公司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等情形,原则上被列入“黑名单”且不再予以录用。该公司认为,自己对于员工二次录用问题享有用工自主权,但无法解释“与公司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姜某被列入“黑名单”的具体原因。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后获取经济补偿是劳动者的合法权利,不应据此限制平等就业权。某公司将姜某列入“黑名单”,无法证明该条件设置的正当性。该公司的行为构成对姜某平等就业权的侵害。
编辑:黄 敏
审核:袁 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