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张某、郭某夫妇二人居住于忻州市某小区,李某与他们相邻而居。2021年一天,张某用扳手打碎李某家的阳台玻璃,用打火机在阳台点燃床单并放在木板上,连同木板扔进李某家阳台,烧毁了李某房屋内家具等物品。经鉴定,造成的经济损失151888元。张某患精神分裂症,无刑事责任能力,事发时,张某的配偶郭某未在场。事后,李某认为张某的配偶郭某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遂引发诉讼。
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最终,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张某因患精神分裂症而火烧李某房屋,其行为构成对李某的侵权。虽然张某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配偶郭某作为其监护人,依法应当履行监护职责。郭某在事发时并未在场,未能有效履行监护职责,导致张某对李某的财产造成了损害,因此,郭某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案件,通过案例的分析可以看出,监护人在履行监护职责方面的重要性。监护人应加强对被监护人的教育和监管,对于精神疾病患者,家庭和社会都应给予足够的关注和照顾,以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同时,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的损害,应依法追究监护人的侵权责任,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文字:闫书敏
编辑:黄 敏
审核:袁 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