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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疗未在约定医院 保险公司不能拒赔

2024-05-10 来源:中国法院网

  肖某的母亲张某以肖某为被保险人,向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投保了《关爱百万医疗保险》,保险条款认可的医院为国家卫生部医院等级分类中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的普通部。肖某在四川某医院诊断为急性T淋巴母细胞性白血病,并前往河北、北京的血液病专科医院检查治疗。之后,肖某就医保报销后自费支出的30余万元费用请求理赔。保险公司以河北、北京两家专科医院不是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为由拒赔。肖某遂诉至法院。法院认为,肖某因病情危急转入的血液病专科医院,虽非保险合同约定的医疗服务机构,但能够为患者提供急需的医疗救治,肖某转院具有紧迫性与合理性,属于“因情况紧急必须立即就医的”情形。近日,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肖某支付保险赔偿金。



编辑:黄 敏

审核:袁 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