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物业纠纷案,判决物业公司恢复业主水电并配合办理装修报备手续。蔡先生从李先生处购得一套房屋,收房时房屋可以正常使用水电。后蔡先生想对房屋进行装修,向物业公司提交了相关申请资料进行装修报备。物业公司却以蔡先生未办理收房手续、未缴清物业管理欠费为由,拒绝为蔡先生办理装修报备手续,并径自停了蔡先生房屋的水电。物业公司向蔡先生发出的欠费清单显示,该房屋累计拖欠费用数万元,而这部分费用实际为前业主李先生拖欠。蔡先生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认为,在没有合同约定情况下,蔡先生没有义务为前业主缴纳拖欠的物业管理费。物业公司作为案涉房屋整栋楼的服务提供方,在服务期间不应当有目的、有前置条件地选择其服务对象,更不可在没有依据的情况下,拒绝为蔡先生办理装修报备手续,要求蔡先生缴纳前业主欠缴的物业管理费。
编辑:黄 敏
审核:袁 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