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已超退休年龄的王某从2017年起就在某酒类包装厂从事揭膜工作。2020年某日上午,王某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当场死亡。经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王某需承担该事故一半的责任。王某的儿子小王向某酒类包装厂所在的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却以王某已超退休年龄,并与某酒类包装厂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决定不予认定工伤。小王遂将人社局诉至法院。法院认为,首先,《工伤保险条例》没有明确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排除在适用范围之外。因此,劳动者是否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并不必然影响工伤认定。其次,王某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应当认定为工伤。被告人社局对原告王某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以王某与某酒类包装厂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不符合法律规定。近日,法院判决撤销被告人社局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编辑:黄 敏
审核:袁 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