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案件,认定丈夫返还妻子50万元。1990年10月,李先生和王女士登记结婚。婚后,双方生育儿子小李,现已成年。这些年,这对夫妻将100万元存款以存单形式存于李先生名下,由王女士保管存单密码。2021年8月3日~15日,李先生分别三次向儿子小李转账共100万元。
2024年1月,王女士以双方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庭审中,双方对离婚没有异议,但就100万购房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争执不下。法院认为,上述款项为夫妻共同财产。李先生未经王女士同意,采取挂失存单的方式,私自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售房款赠与儿子,在王女士事后明确表示要求返还的情况下,李先生将属于王女士部分的款项赠与儿子的行为,已构成无权处分。
编辑:黄 敏
审核:袁 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