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18510528811 广告:18510528811

离婚冷静期举债 女方不承担责任

2024-07-19 来源:《浙江法治报》

  2023年4月,浙江杭州的曾女士与关某因感情破裂,经协商在民政部门申请了登记离婚。关某向李某借钱时,两人正处于离婚冷静期。5月中旬,双方正式离婚。李某出示的借条显示,落款日期为5月初,比曾女士与前夫离婚日期早16天。李某认为,借款时关某与曾某仍存续婚姻关系,遂将关某及曾某一同告上法庭,要求还款。法院认为,李某无法证实关某将15万元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应由李某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结合两被告的夫妻感情状况,本案15万元债务发生于两人离婚前夕,在夫妻双方感情矛盾不可调和的情况下,关某将所借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也不切合实际。近日,法院判决曾某无需对本案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编辑:黄 敏

审核:袁 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