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具有以下特点:一是注重发挥经济体制改革的牵引作用;二是注重构建支持全面创新体制机制;三是注重全面深化改革;四是注重统筹发展和安全;五是注重加强党对改革的领导。
《决定》的第九部分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包括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和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决定》中涉及刑事诉讼法治改革的内容主要集中在第九部分,同时,《决定》的其他部分也有涉及刑事诉讼法治改革的内容。这些内容构成了全面深化刑事诉讼法治改革的核心内容,大体可以分为以下四个方面。
关于刑事诉讼立法改革
处理好刑事诉讼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从刑事诉讼法与宪法的关系上看,刑事诉讼法作为“小宪法”,是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贯彻实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的重要方面,刑事诉讼法修改不能违背宪法,而是应当以贯彻落实宪法相关规定为己任。从刑事诉讼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看,需要做好刑事诉讼法与其他法律的衔接协调,刑事诉讼法修改应当与监察法修改、律师法修改、监狱法修改、反跨境腐败法的制定等统筹推进。
以问题为导向,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这里的重点领域,主要包括国家安全、社会治安防控、反腐败、产权保护、金融、未成年人犯罪、军事等领域。例如,在国家安全领域,要健全完善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刑事诉讼程序,加大惩治力度;在社会治安防控领域,要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推动打击、震慑、预防、教育、挽救等功能有机结合,健全扫黑除恶工作常态化机制;在反腐败领域,要加强对诬告行为的治理,健全追逃防逃追赃机制,推进执纪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机衔接;在产权保护领域,要防止和纠正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健全涉企冤错案件有效防范和依法甄别纠正机制;在金融领域,要健全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协同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安全;在未成年人犯罪领域,应当落实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落实特殊、优先、双向、全面保护理念,落实社会调查、社会关护、专门矫治教育等制度;在军事领域,要健全依法治军工作机制,围绕2023年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军队战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部分规定的决定》,研究军队战时刑事诉讼特别程序。这里的新兴领域主要包括网络空间治理、大数据、人工智能等领域,在此方面,要健全网络生态治理长效机制,完善数据权益司法保护制度,规范刑事司法中对人工智能的运用,健全涉新兴领域案件的程序规则和裁判规则。涉外领域立法主要涉及深化执法司法国际合作,完善涉外国家安全机制,健全反制裁、反干涉、反“长臂管辖”机制,完善参与全球安全治理机制,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等。
统筹立改废释纂。即法律制定、修改、废止、解释、编纂并举,有破有立,破立结合。其中包括对于散见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中的刑事诉讼法律规范进行梳理、整合和清理;此外,应当细化刑事诉讼规则,加强刑事诉讼法的可操作性。
注重提高立法质量。迄今为止,刑事诉讼法已经三次修改,此次修改要在提高立法质量上下功夫。刑诉法学者应当在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中积极参与,发挥“智囊团”的作用,而要发挥好这样的作用,必须扎扎实实做好理论研究、比较法研究和实证研究,使得刑事诉讼法修改既能立足本国国情,又能顺应世界趋势,具有一定的前瞻性。
关于健全执法司法体制机制
健全执法司法配合制约体制机制。《决定》提出“健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监察权、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的说明》中对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作出具体部署,这是其中之一。《决定》在党的二十大报告“健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的基础上,将监察机关一并纳入执法司法监督制约体系,体现了党中央对健全公正执法司法体制机制的高度重视。在审判中心主义下,控、辩、裁三方交互作用构成了刑事诉讼的基本结构,控辩平等、裁判者中立是处理三者关系的基本原则。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的控辩冲突、辩审冲突现象。此外,诉侦、诉监、侦监、诉审关系尚未理顺,侦查中心主义、监察中心主义、检察中心主义现象交替产生,制约着审判中心改革向纵深推进。在刑事诉讼的前端,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仍有较大加强空间;在刑事诉讼的末端,刑事裁判执行权相对分散,需要有效地制约监督。为了保障执法司法的公正性,应构建新型的执法司法权力配合制约体制机制。
完善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双向衔接制度。实践中,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双向衔接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等。完善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双向衔接制度,要求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明确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之间的衔接关系,建立相应的制度机制;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健全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
健全国家执行体制,强化当事人、检察机关和社会公众对执行活动的全程监督。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民法院解决了一批执行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执行的公信力明显提升。然而,执行难、执行乱现象并未完全杜绝。因此,要继续深化审判权和执行权分离改革,形成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要健全国家执行体制,确保执行裁决权与执行实施权公正高效行使;要强化当事人、检察机关和社会公众对执行活动的全程监督,加大执行公开力度,为彻底解决执行难提供制度保障。
深化和规范司法公开。公开是公正的重要保证。保障执法司法权公正行使,离不开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执法司法活动的监督,这就需要以深化和规范司法公开为前提。党的十八大以来,司法公开取得显著成效,司法的权威和公信力普遍提高;与此同时,随着互联网技术特别是大数据、人工智能的快速发展,司法公开与个人信息、商业秘密保护以及国家经济社会安全的关系日益复杂。司法公开涉及当事人所代表的个人利益、媒体所代表的社会公众利益、司法机关所代表的国家利益之间的权衡。为了既发挥司法公开的监督制约作用,又保障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正当权益,需要对司法公开的范围、方式、程序予以进一步规范。
关于加强人权执法司法保障
完善事前审查、事中监督和事后纠正等工作机制。执法司法权行使过程中的事前审查、事中监督和事后纠正构成了防止公权力滥用的三道防线。一是完善事前审查机制。强制措施必须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采用,如公安、检察机关根据侦查犯罪需要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必须事前办理严格的批准手续。二是完善事中监督机制。事中监督是防止强制措施不当而及时阻止侵害的一种监督制约机制。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三是完善事后纠正机制。事后纠正是执法司法机关撤销、变更强制措施、赔偿受害人损失的一种救济机制。
完善涉及公民人身权利强制措施以及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制度。在此方面,面临着技术性改革(如对监视居住进行废除或者完善、缩短拘留的时间、借助人工智能辅助系统进行审查批捕时的社会危险性判断、明确检察听证制度的适用范围)与体制性改革(如干预公民基本权利的强制性侦查措施的采用均由检察院或者法院审查批准、将看守所从公安机关转隶至司法行政机关)的路径选择,以及是修补(如明确逮捕“三要件”的层次性适用、将办案期限与羁押期限相分离)还是体系性重构(如将强制措施分为羁押措施和非羁押措施,对两类强制措施的适用分别予以立法规范)的改革方案选择问题。该问题与如何完善事前审查、事中监督和事后纠正工作机制密切相关。
依法查处利用职权徇私枉法、非法拘禁、刑讯逼供等犯罪行为。利用职权徇私枉法、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是当前执法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依法查处上述犯罪行为,旨在树立和维护司法公信,保护人民群众的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不被侵犯,维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完善执法司法救济保护制度,完善国家赔偿制度。完善执法司法救济保护,一要保障当事人依法享有的复议权、起诉权、上诉权、申诉权;二要加快完善国家建立的为经济困难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的制度。完善国家赔偿制度,需要改进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赔偿标准、赔偿程序、费用保障和决定执行等相关制度。
推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受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以及律师队伍地区分布不均衡等因素的影响,实现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尚面临不少困难和问题。为了解决法律服务资源短缺地区的法律援助问题,有必要建立法律服务资源依法跨区划流动机制;为了保障法律援助均衡发展,各级政府有必要将政府采购法律援助服务及其他法律援助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在此基础上,建议考虑将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延伸至侦查阶段,将值班律师制度还原为一种临时性提供法律帮助的制度。
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一般来说,轻微犯罪案件的被告人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相对较小,在已经承担刑事责任并经过教育改造后,仍可能因“有案底”“有前科”需终身承担不利后果,其附随后果还可能对子女升学就业带来不利影响。对此,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非经法定程序和理由不得查阅和披露相关记录。关于如何处理司法公开与犯罪记录封存的关系,则需进一步研究。
关于深化执法司法体制改革
落实和完善司法责任制。党的十八大以来,以司法责任制为核心的司法体制改革致力于构建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决定》提出要“落实和完善司法责任制”,这就需要在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基础上,进一步处理好放权与监督之间的关系。要加强对司法权力的内部监督制约,完善合议庭、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责任机制,明确庭长、院长管理和监督的权责边界,健全司法责任甄别、追究和惩戒制度,落实“由裁判者负责”。
规范专门法院设置。专门法院的设置涉及对某类案件的集中管辖,海事法院、知识产权法院、金融法院等专门法院能否对民事、行政、刑事案件进行“三合一”审判,需要进一步研究和规范。
深化警务体制机制改革。深化警务体制机制改革包括推进地方公安机关机构编制管理改革、民航公安机关和海关缉私部门管理体制改革、规范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制度等,旨在构建协同高效的警务体制机制,使有限的警力发挥最大的效能。
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需要深化律师制度、公证体制、仲裁制度、调解制度、司法鉴定体制改革。公共法律服务是刑事诉讼法治的重要保障,需要推进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均衡发展、促进公共法律服务多元化专业化、创新公共法律服务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加大保障力度。
编辑:黄 敏
审核:袁 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