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规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中央有关规定,制定《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
规定第四条明确“实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五条明确“地方各级党委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六项职责:(一)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委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二)把安全生产纳入党委议事日程和向全会报告工作的内容,及时组织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三)把安全生产纳入党委常委会及其成员职责清单,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四)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机构建设,支持人大、政协监督安全生产工作,统筹协调各方面重视支持安全生产工作;(五)推动将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考核评价体系,作为衡量经济发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精神文明建设成效的重要指标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六)大力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强化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将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纳入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和干部培训内容。”
同时,第六条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第七条对地方各级党委常委会其他成员按照职责分工抓好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第八条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原则上由担任本级党委常委的政府领导干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等均进行了明确。
排版:黄 敏
初审:黄 敏
复审:袁 野
终审:叶 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