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向他人购买汾酒、五粮液后高价卖出,短短时间就非法营利8万余元……4月25日,山西晚报记者从交城县检察院获悉,检察机关成功办理一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并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批准逮捕。
经审查,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为牟取高额利润,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向他人购买汾酒、五粮液后高价卖出,非法营利8万余元。经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打假办和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打假办鉴定,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向他人购买并卖给被害人王某某的青花瓷汾酒和五粮液酒均属于“假冒上述公司注册商标标识、外观标识,假冒公司厂名厂址”的商品。犯罪嫌疑人张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既侵犯了企业的驰名商标,又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故检察机关对其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作为经营者,一定要以诚为本、守法经营,切莫因贪图一己私利而误入违法犯罪的歧途。作为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切记擦亮眼睛,注意辨别,在购买到伪劣商品时,要敢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检察官介绍,打击侵权假冒伪劣商品,优化消费环境,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始终是检察机关服务社会发展大局的重要举措。2022年3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知识产权检察工作的意见》,旨在强调要坚持以办案为中心,全面提升知识产权检察综合保护质效。下一步,交城县检察院将进一步加大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力度,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为优化营商环境,切实保护企业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贡献检察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