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5月11日电 涉及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的案件数量不断上升之际,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1日联合发布一份司法规定,不仅明确了提起海洋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和管辖法院,也有助于统一规范海洋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裁判尺度。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共6条,自2022年5月15日起施行。
这份规定确定了海事法院是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专门管辖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负责人、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厅负责人对此表示,一方面,可以充分发挥海事法院的专业化审判优势,有利于审判质量保障和裁判尺度的统一;另一方面,可以发挥海事法院跨行政区划设置的优势,有利于克服地方保护主义,特别是审理行政案件相对更为超脱。
有权提起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既有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也有人民检察院,且后者具有督促、协同和兜底的职能作用。
上述负责人解释说,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涉嫌犯罪的行为,在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没有另行提起诉讼的情况下,人民检察院可以在提起刑事公诉时一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也可以单独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资源。
官方表示,只要是损害行为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采取预防措施地在海域,因造成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而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都适用这份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