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要求,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12月14日印发《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完善分时电价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进一步完善我省分时电价政策,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分时电价执行范围为除国家有专门规定的电气化铁路牵引用电外的执行工商业电价的电力用户(包括一般工商业和大工业用电)。根据山西省电力供需状况、系统用电负荷特性、可再生能源发展和季节性负荷变化等情况,将现行峰谷时段优化调整为
高峰时段:08:00—11:00,17:00—23:00。
低谷时段:00:00—07:00,11:00—13:00。
平时段:07:00—08:00,13:00—17:00,23:00—24:00。
根据山西省电力系统峰谷差率、新能源消纳和系统调节能力等情况,将山西省峰谷价差调整为3.6:1。即高峰时段:电价在平时段电价基础上上浮60%;低谷时段:电价在平时段电价基础上下浮55%;尖峰时段:电价在高峰时段电价基础上上浮20%。保障居民农业用电价格稳定新增损益、代理购电新增线损损益、辅助服务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容(需)量电价、代理购电偏差电费不参与浮动。
每年冬、夏两季对大工业电力用户实施尖峰电价政策,其中1月、7月、8月、12月18:00—20:00为尖峰时段,尖峰时段电价在峰时段电价基础上上浮20%。继续执行现行居民分时电价政策。我省居民生活用电分时电价仍按山西省发改委《关于居民用电试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的通知》规定执行。执行新的分时电价政策需要更换(调整)计量装置的电网企业统筹安排更换(调整)一批、落实一批原则上于2022年5月31日前全部完成。
来源:山西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