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7日上午,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的第2天,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了一起未成年人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该案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施行后,《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印发后,判决的山西首例涉未成年人文身民事公益诉讼案。该案由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提起诉讼,由杏花岭区人民法院院长杨效熙任审判长,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孙向荣出庭履职。
2021年4月,未成年人胡某通过某APP联系到被告某某文身店咨询文身事宜,并交付定金。2021年4月某日,胡某在朋友陈某(16岁)的陪同下,前往被告处进行文身,在明确告知被告工作人员年龄为17岁后,被告工作人员未进一步审慎核实胡某的年龄,也未通知其法定监护人,就为胡某提供文身服务。
另查明,2021年9月28日被告方才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中登记的经营场所与实际的经营场所不一致,营业执照登记经营范围为:文身服务。经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走访调查发现,被告还提供清洗文身的服务。被告店内未依法悬挂营业执照、从业人员健康证等相关证件,未办理卫生许可证。在为胡某进行文身服务时,未办理营业执照。
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的行为侵害了不特定多数未成年人的身体权、健康权,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侵害,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遂向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某某文身店向消费者提供文身服务,获得消费对价,涉案未成年人消费者在文身店接受文身服务,支付服务价款,双方之间形成消费法律关系。被告提供文身服务时,存在不具备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等瑕疵,侵害了未成年人作为消费者的权益。
本案所涉消费主体为未成年人,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双重保护。文身行为本身具有易感染、难复原、就业受限、易被标签化等特质。给未成年人文身,不仅影响未成年人身体健康,还可能使未成年人在入学、参军、就业等过程中受阻,侵害了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多项权利,严重侵害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被告某某文身店在经营过程中,面对不特定文身消费者时,未尽到审慎核实未成年人身份的义务。在无法确认消费者年龄的情况下,对未成年人文身行为予以放任,所有可能接触到其经营场所的未成年人都是文身店的潜在顾客,文身行为可能侵害不特定未成年人利益。当权利侵害行为涉及不特定未成年人的利益时,就不再单纯属于个人利益范畴,而具备公共利益属性。因此,某某文身店向不特定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侵害了不特定未成年人利益,该行为属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本案系检察机关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而提出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主要目的就是防止损害行为的再发生,使损害结果和范围不再继续扩大。虽然被告对涉案特定未成年人的文身服务已经结束,但其仍在从事文身服务经营,仍存在损害不特定消费者权益的可能性,应当予以制止。被告某某文身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具有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双重性。经营者不仅侵害了特定消费者的实际利益,也辜负了社会各界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所作出的努力,损害了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这一社会公众共同享有的重要公共利益,给社会公众造成精神伤害。应承担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
综上,法院认为,公益诉讼起诉人主张,某某文身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停止侵害、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当庭判决,被告太原市迎泽区某某文身店立即停止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行为;被告太原市迎泽区某某文身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国家级公开媒体向社会公众书面赔礼道歉。
编辑:黄 敏
审核:袁 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