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7月12日,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青海省人民检察院原党组书记、检察长蒙永山受贿一案,对被告人蒙永山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对蒙永山受贿所得财物及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蒙永山当庭表示服从法院判决,不上诉。
经审理查明:2001年至2021年,被告人蒙永山利用担任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青海省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案件处理、职务提拔、项目承揽等方面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亲属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112万余元。
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蒙永山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蒙永山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作为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干预、插手司法活动,部分涉案财物未能追缴到案,依法应当从严惩处;蒙永山在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期间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主动供述绝大部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事实,构成自首,其所受贿赂中有100万元系未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综合以上情节,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编辑:黄 敏
审核:袁 野